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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08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高菌农组织化程度,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现就推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食用菌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正在成为菌业增效、菌农增收的重要组织载体。但需要重视的是在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也存在着发展思路不明确、组织制度不够健全、运行质量不高、辐射带动农民能力不强、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及指导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合作社作用的充分发挥和持续发展。因此,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食用菌协会应把依法推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作为指导、协调、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推进农村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要抓手,落实各项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重要载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进一步提高菌农组织化程度,提升菌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
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基本思路和目标要求
   (一)基本思路。
   推进示范社建设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中央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依托各区域优势资源、主导产业、特色产品,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搞好服务,规范和壮大一批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带动全国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要求。
   力争到2015年底,全国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100个,产业大省,每个省至少拥有5个产业特色突出、持续发展能力较强,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示范社。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商标注册率达到100%,主要菌需物资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的同类菌农高出20%以上。
    三、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组织形式规范。一是依法登记注册。按照《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工商登记,且运行时间在2年以上。登记的成员身份、人数以及出资额度要和实际情况相符。二是经营场所相对稳定。在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的明显位置悬挂合作社标识牌匾以及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图、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制度等。
   (二)经营管理民主。一是依法成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长和监事长(或执行监事)。二是组织机构活动正常。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三是合作社章程符合本社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章程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等要归档保存,正式文本要全体成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四是重大事项决策方式民主规范,实行“一人一票”制度。
  (三)产权关系明晰。合作社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返还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村集体等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合作社使用的房屋、设备、车辆等资产,应履行相应手续,明确产权。
  (四)财务管理完善。一是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完整。二是按《合作社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三是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能够保证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四是盈余按交易额和出资额进行统筹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后的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按账户内记载的本社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五是依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六是资产状况良好,负债占资产比例小于60%。
  (五)带动农户较多。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成员达100人以上。同时,带动一定数量的
社外农户。但是与社外农户交易比例不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六)产业基础牢固。合作社具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已成为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
  (七)生产标准化高。一是合作社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并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示范社拥有本社的标准化生产基地,销售的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认证。二是合作社成员主要菌需物资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向合作社成员供应菌需物资的价格基本上以统一采购价格加运费等组成,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并确保无假冒伪劣菌需物资。三是有比较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产品运输、储藏和分拣(装)加工等服务。
  (八)经营能力较强。合作社成员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合作社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以上。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销售区域大。
  (九)品牌影响力强。合作社统一使用自主注册的商标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确立注册的集体商标和包装。自主注册的商标或集体商标在本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
  (十)诚信、合作意识好。合作社要建立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履行合同、信贷保险、产品销售、产品质量等方面具有较好诚信和较高公众评价。合作社内部能够积极开展资金互助、生产互助以及生活互助活动,增强合作社成员合作意识和合作凝聚力。
    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与管理
   (一)资格评定。
  示范社评定工作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013年,中国食用菌协会继续在全国开展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争先创优活动,各示范社以书面形式向各省食用菌协会或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由各省食用菌协会或当地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协会争先创优评定委员会。由争先创优评定委员会审核提出初选名单并确定本年度示范社初步名单,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公布、表彰。
  (二)管理监测。
    1.对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坚持标准,可进可出。
    2.对示范社每年监测一次。经监测审核合格的,继续作为示范社;不合格的,取消示范社资格,收回匾牌,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

                                                                        中国食用菌协会
                                                                         2013年3月25日


信息来源: 中国食用菌商务网